苏州落户新政!全市将取消购房落户!元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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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


○ 申办部门

○ 条件要求

○ 修订重点




内容要点


申办部门的条件要求

新政策的修订重点

关于落户的快问快答




日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准入办法》)

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请注意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3号)、《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张政发〔2008〕25号)、《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修订)》(常政发〔2008〕46号)、《太仓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太政发〔2006〕94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昆政发〔2005〕47号)、《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吴政规字〔2013〕7号)同时废止。


根据《准入办法》

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苏州市

那究竟有哪些规定条件呢

带大家来一探究竟


准入办法


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上下滑动查阅)

(一)

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

(二)

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三)

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

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

(五)

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六)

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

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

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九)

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十)

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一)

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十二)

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

(十三)

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十四)

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

(十五)

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六)

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

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上下滑动查阅)

(一)

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

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三)

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四)

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上下滑动查阅)

(一)

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

(二)

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

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

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

因省、市、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并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办理

本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者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本市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2021年1月1日将施行的不光《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也是同日实施(以下分别简称《准入办法》《积分办法》《计分标准》)。

《准入办法》《积分办法》《计分标准》在政策制定和内容修订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修订重点



取消全市购房落户

全面取消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现有户籍准入政策中的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限制。  



积分落户政策有变化

实施全市范围内统一的积分落户政策,将原本仅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积分入医政策扩大到全市范围。



合法稳定住所范围修改

将“经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使该部分租赁房屋人员也能申请参加积分落户;同时,取消积分落户关于住房最低面积要求。



调整相关积分项

按照“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的要求,调整优化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等积分项,提升相关分值权重。



特殊艰苦行业人员予以照顾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将苏州打造成为“劳动者素质最优、劳动者配置效率最高、劳动者最被关爱最能融入最有成长的城市”的要求,在积分设置、分值权重方面进一步对从事环卫、消防、护理、殡仪服务、保安、公交驾驶、民办教育等特殊艰苦行业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和照顾。




快问快答环节到~

如果你对于即将实施的新政

还有不明白的

那快来看看这些问题的解答

希望对你有帮助


快问快答



问:以后买房不能落户了吗?

答:


购房落户将在2021年取消,但是会有一个过渡期,符合其他落户条件的也是可以申请的。


问:我是2008年买的房子在昆山,2021年后户口就不能迁到昆山了吗?

答:


您可以先落户,再把户口迁到房产上。


问:刚买了房就等着落户呢。

答:


购房落户是有过渡期的,或者可以考虑其他三种落户方式,人才+积分+投靠落户。

问:积分落户已经取消最低住房面积,那是不是像我们这样有房,但人均不够18平的,也可以去申请积分落户了?

答:


可以的。

问:合理过渡期到底是多久呢?

答:


过渡期一般是统一的,具体还要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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