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情况
2025年9月,客户C先生来公司柜面咨询他父亲名下保单退保事宜。据C先生陈述,他的父亲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昏迷,目前意识不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在整理家庭保单时发现有一份他父亲作为投保人购买的分红类保险,C先生和家里人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希望通过保单退保获得资金用于他父亲的医疗救治。公司服务人员在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向C先生阐明法律依据及办理要求,最终C先生协助其母亲办理了退保手续。
二、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C先生的父亲由于意外事故导致意识不清,因此需要客户提供C先生父亲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证明材料,一般为公证机构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公证书》。由于C先生父亲的这份公证书未明确指定监护人,因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要求其确认监护人身份。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经核实确认,C先生的母亲(即投保人配偶)健在且具备监护能力,按法定顺序投保人的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保单退保业务的合法申请主体为C先生的母亲。
三、温馨提示
为保障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人群业务办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应遵循以下要求:
1.证明材料要求:办理业务时,需提供法院宣告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文书作为前提。
2.监护人身份界定:若法律文书中已明确指定监护人,仅指定监护人可申请办理;若文书未指定监护人,则按《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配偶为第一顺序),由配偶申请办理。
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人群虽在法律上存在行为限制,但只要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其权益保障与业务办理并不会因此受限。


